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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私有土地位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範圍內,經參與市地重劃,於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尚未辦理重劃權利變更登記前,是否仍屬公共設施保留地1案,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2 年 01 月 30 日

內文

內政部112.1.30台內營字第1120801107號函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都市發展局111年2月10日高市都發開字第11130544900號及貴部111年3月21日台財稅字第11104525560號函辦理。

二、查本部87年6月30日台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認定,係指依都市計畫法第42條規定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有關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參與市地重劃,在重劃分配結果未公告確定前,依前揭函釋規定,自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本部前以91年6月10日台內營字第0910084275號函釋有案。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等10項用地,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又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列為共同負擔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有;同辦法第31條第1項第7款規定,重劃前土地位於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其分配位置由主管機關視土地分配情形調整之。

四、復依上開條例第60條之2第2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土地分配公告期間未提出異議或逾期提出異議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因重劃後私有土地依法不能分配於列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上,縱旨揭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對土地分配結果提出異議,於土地分配公告期滿後,因異議致重劃後分配之可建築土地標示尚未確定,土地登記簿仍保留重劃前土地標示,僅為保障相關權利人權益及作為未來變更土地分配結果,需重新計算負擔及分配面積之用,不影響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取得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之所有權。準此,公共設施用地參與市地重劃,其土地分配結果,不受個別土地分配異議之影響,於公告期滿時即為確定,依本部87年6月30日台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釋,已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五、至於所詢個案是否認屬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涉及個案事實查證事宜,仍應請所在地地方政府依上開函示本於權責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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