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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府都市發展局函請釋復都市計畫書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得否載明不適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乙案

會議日期 101 年 09 月 28 日

內文

內政部101.9.28台內營字第1010311295號函查都市計畫法第6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局)政府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得限制其使用人為妨礙都市計畫之使用。」第8條規定:「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本法所定之程序為之。」及第22條第3款規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細部計畫書圖應表明事項之一。是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如對當地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有限制其作多目標使用之必要,予以納入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加以規範,並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公開展覽、提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發布實施後,發生效力,應符上開都市計畫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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