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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之擬定,不得委託私人或公司辦理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66 年 01 月 15 日

內文

內政部66.1.15台內營字第七一七○一一號函按都市計畫之擬定,都市計畫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已有明確規定,如各縣市政府鄉鎮縣轄市公所作業人員不足,無法擬定時,可依該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條之規定,委託省府所屬機關代為擬定,不得委託私人或公司辦理。至於主管都市計畫機關於擬定都市計畫前可徵詢都市計畫有關之機構或團體之研究意見,以供參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都市計畫之擬定,不得委託私人或公司辦理由內政部於民國 66 年 01 月 15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