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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委由林邊鄉公所核發之適法性乙案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9 年 12 月 24 日

內文

內政部99.12.24台內營字第0990810665號函查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及第14條規定「三、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次查委辦之定義及辦理程序,本部94年6月10日台內民字第0940005243號函(如 附件 )已有明示。是以,貴府對於轄內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之核發,得依上開規定委辦轄內鄉(鎮、市)公所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委由林邊鄉公所核發之適法性乙案由內政部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4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