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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道路及既成巷路未依法廢止前,應仍作道路使用

會議日期 66 年 02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66.2.2台內營字第七一九六九八號函查已發布實施都市計畫之地區,除計畫道路及既成巷路未依法廢止前,應作道路使用外,其餘土地,應依該都市計畫所規定之使用為使用土地之依據。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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