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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私人或團體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所租用之公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轉租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66 年 02 月 26 日

內文

內政部66.2.26台內營字第七三一二二一號函私人或團體其依法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所租用之公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不得轉租。至於高雄市政府為開發第十三號公園所涉及之地政、建築等事項,應依各該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私人或團體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所租用之公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轉租由內政部於民國 66 年 02 月 26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