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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禁建期間擅自建築工程,除由司法機關處斷外,並依行政執行法予以代執行拆除之
內文
內政部59.4.20台內地字第三六二七六八號函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三條規定實施禁建地區,擅自建築,暨禁建公布時未完工之建築物,未依「台灣地區擬定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辦法」申請核准以前,擅自興建,違反都市計畫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者,除應依同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送由司法機關處斷外,並可依行政執行法第三條之規定予以代執行拆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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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59.4.20台內地字第三六二七六八號函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三條規定實施禁建地區,擅自建築,暨禁建公布時未完工之建築物,未依「台灣地區擬定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辦法」申請核准以前,擅自興建,違反都市計畫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者,除應依同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送由司法機關處斷外,並可依行政執行法第三條之規定予以代執行拆除之。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