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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排水溝渠上不得作為建築使用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59 年 12 月 28 日

內文

內政部59.12.28台內地字第三九六○二七號代電查都市計畫地區內排水溝渠為市區道路之附屬工程,依「市區道路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不論計畫排水溝渠或現有排水溝渠,為避免阻礙交通及排水,其上均不得建築房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排水溝渠上不得作為建築使用由內政部於民國 59 年 12 月 28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