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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9年7月21日召開研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3條附表之「立體多目標使用」及「平面多目標使用」之定義及區別疑義會議紀錄

會議日期 99 年 08 月 06 日

內文

內政部99.8.6內授營都字第0990806121號函結論:

(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3條附表之「立體多目標使用」,係指應以立體(地上或地下)分層方式,規劃配置不同用途之使用;「平面多目標使用」係指應以該土地平面規劃不同用途之使用。是以,平面多目標使用如依其容積率規定興建2樓以上樓層時,仍僅得作單一用途使用,以符平面使用之規定。

(二)至本辦法第12條規定,公共設施用地得同時作立體及平面多目標使用,係指公共設施用地如同時符合附表甲立體多目標使用及附表乙平面多目標使用之規定,得同時分別規劃作立體及平面多目標使用,尚非前開立體及平面之規劃配置方式得併同使用,併予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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