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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業區或都市計畫範圍外之農業用地之農舍申請營利事業登記之規定

會議日期 65 年 12 月 27 日

內文

內政部65.12.27台內營字第七一二九八一號函都市計畫農業區或都市計畫範圍外之農業用地之農舍,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應符合內政部65.9.22台內營字第六九四○七六號函規定之三個條件。且為不影響營利事業之發證時限,地方工商單位統一發證後,應將副本抄送工務或建築主管單位列入管理,若有違背建築或都市計畫法令時,由建築或工務主管機關依法處理後,通知工商單位對該營利事業登記依法予以處理。」 附註:內政部65.9.22台內營字第六九四○七六號函有關都市計畫農業區或都市計畫範圍外之農業用地內之農舍申請營利事業登記乙案會商結論:

一、在都市計畫農業區或都市計畫範圍外之農業用地之農舍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合法農舍且申請人必須為農舍之所有權人。

(二)其業務範圍以自營農作物生產所必需及農民所必需之日用雜貨為限。

(三)經營利事業登記之農舍及其基地之移轉與使用,仍應受都市計畫及地政有關法令規定之限制。

二、關於工商主管單位於受理使用農舍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在許可前,須先會送工務或建設主管單位表示意見後再憑核辦乙節,請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及台北市政府建設局就執行上有無困難之點,提供詳細具體意見送內政部後,再行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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