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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水利法公告之堤防、抽水站及河川等計畫用地在未依法變更前不得發給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68 年 02 月 20 日

內文

內政部68.2.20台內營字第七六○三號函為貴府依據水利法公告之堤防、抽水站及河川等計畫用地,在未依都市計畫法變更前申請徵收或撥用該項用地,可否發給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核與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不合,應請迅行辦理變更都市計畫,以資適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據水利法公告之堤防、抽水站及河川等計畫用地在未依法變更前不得發給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由內政部於民國 68 年 02 月 20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