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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申請交換公有非公用土地時,該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已訂有買賣契約,但尚未移轉登記予申請人,該申請人是否適格乙案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3 年 10 月 19 日

內文

內政部93.10.19台內營字第0930086997號函查旨揭辦法第八條規定:「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得單獨或聯合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受理期間,檢具下列文件向執行機關申請交換...」。其申請人應為申請當時之土地所有權人,殆無疑義,惟旨揭辦法並未明文禁止土地所有權人委託其他代理人代為申請;是以,與土地所有權人訂定買賣契約之第三人非不得檢具該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同意委託代理證明文件,依旨揭辦法相關規定代理申請辦理交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申請交換公有非公用土地時,該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已訂有買賣契約,但尚未移轉登記予申請人,該申請人是否適格乙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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