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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跨越兩分區土地之建築物仍應依照各該基地座落之分區分別管制其使用

會議日期 65 年 10 月 04 日

內文

內政部65.10.4台內營字第六九四二九四號函

一、跨越都市計畫兩土地使用分區之一宗基地,申請建築時其建築物之用途仍應依照各該基地座落之分區,分別管制其使用。

二、為根本解決類似問題,今後規定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時,可參照下列原則辦理:(1)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之界線,應儘可能以明顯之界線(如道路公園綠地、河川、鐵路、公路...)為準。(2)現有不合前項原則之土地使用分區界線,應於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予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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