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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議會要求派員列席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聽證,應不予允許

會議日期 65 年 05 月 03 日

內文

內政部65.5.3台內營字第六七九七一○號函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規定,都市計畫擬定後,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應先行公開展覽三十天,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向該管政府提出意見,如縣議會對都市計畫案有意見,自可依上開規定,於公開展覽期間內向該管政府提出,故嘉義縣議會要求於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派員列席聽證乙節,為避免影響都市計畫委員會之順利進行,及發生無謂之干擾與弊端起見,應不予應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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