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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局函詢淡海輕軌運輸系統計畫「機廠」用地採保留區段徵收方式辦理者,得否適用新市鎮開發條例暨同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乙案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105 年 06 月 07 日

內文

內政部105.6.7內授營鎮字第1050808284號函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105年5月25日新北捷開字第1050944714號函辦理。

二、查新市鎮開發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前項協議價購成立者,免徵其土地增值稅」,準此,旨揭用地如採協議價購辦理,始有上開條文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先予敘明。

三、另旨揭用地如採保留區段徵收方式辦理,因尚未辦理區段徵收,其所有權人之權利與義務,在依法辦理區段徵收前,與其他尚未辦理區段徵收地區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與義務並無二致,自得適用新市鎮開發條例暨同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以保障其權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貴局函詢淡海輕軌運輸系統計畫「機廠」用地採保留區段徵收方式辦理者,得否適用新市鎮開發條例暨同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乙案由內政部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07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