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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局函詢起造人依法申請容積獎勵後取得相關標章或通過評估者,沒入其容積獎勵項目對價之保證金是否足夠1案

會議日期 106 年 09 月 11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6.09.11營署更字第1060056349號函說明:

一、依奉交下貴局106年8月30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650560300號函辦理。

二、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1條規定略以:「起造人申請第6條至第9條之容積獎勵,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與直轄市、縣(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二、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保證金。...前項第2款之保證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訂定;...」,其立法意旨係為確保起造人依協議履行完成容積獎勵項目之義務,授權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訂定保證金額度。故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訂本辦法第6條至第9條容積獎勵項目保證金,應與該項目所核給之獎勵容積額度有足夠之對價關係,以符合本條訂定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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