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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局函詢建築基地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下稱本辦法)第5條,自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退縮2公尺建築之淨空設計及設置無遮簷人行步道執行疑義1事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111 年 06 月 20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11.06.20營署更字第1110046112號函說明:

一、復貴局111年6月10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135179600號函。

二、有關依本辦法第5條規定申請容積獎勵,其退縮建築部分採淨空設計等規劃要件及限制事項,查本署業以 107年3月14日營署更字第1070016029號函 釋示。函詢個案涉及個案事實認定,請依上開函釋本於權責核處;至超出依法規申請獎勵退縮範圍者,無本辦法規定之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貴局函詢建築基地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下稱本辦法)第5條,自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退縮2公尺建築之淨空設計及設置無遮簷人行步道執行疑義1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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