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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轄東勢鎮東安里本街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費提存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93 年 03 月 29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3.3.29營署都字第0930020996號函查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明文規定,因權利變換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有應受補償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或應受補償人所在地不明二種情形,實施者得將補償金額提存之。旨揭更新單元係九二一震災受損街區,前雖由東勢鎮公所協助更新會代替向財團法人台中縣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申請並發放地上物之拆遷補償金,惟對於不能或拒領補償金者依法提存之名義人,除有更新會委託鎮公所辦理補償金發放與提存之事實證明文件及經核定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內容已載明者外,仍應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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