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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端陳請釋示「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1條有關徵收時領取 現金補償或發還抵價地者之稅賦疑義1案

會議日期 108 年 11 月 26 日

內文

內政部108.11.26內授營鎮字第1080821515號函說明:

一、復臺端108年9月3日陳情函。

二、查「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新市鎮特定 區計畫範圍內之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於新市鎮範圍核定前已持有,且於核定之日起至依平均地權條例實施區段徵收 發還抵價地五年內,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其立法意旨係特別對新 市鎮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於核定實施區段徵收之日起至發還抵價地5年內之期間,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於新市鎮範 圍核定前已持有,藉由給予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土地移轉之遺產稅或贈與稅等優惠,減輕該土地所 有權人之負擔,促使土地所有權人參與新市鎮開發,提高實施區段徵收時領取抵價地之比例,同時減輕政府開發新 市鎮之財政負擔,達成地利共享與地盡其利之目標,有助 於新市鎮開發政策之執行。

三、準此,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規定,係為推動新 市鎮開發政策,加速都市建設推動,達成共享地利之目標配合訂定,屬以法律就領取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所設例 外或特別規定之賦稅優惠,與憲法第7條或行政程序法第6條之平等原則無違;如土地所有權人於實施區段徵收時選 擇領取現金,自無土地移轉之遺產稅或贈與稅優惠之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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