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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府函詢「自行申請劃定都市更新單元」是否屬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之「實施都市更新地區」疑義案

會議日期 98 年 11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98.11.2台內營字第0980810614號函查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之「實施都市更新地區」,係泛指依都市更新條例所定程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地區,並未限定指經主管機關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是以,有關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依主管機關訂定之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續依該條例規定程序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亦符合上開辦法所定之實施都市更新地區,得酌予增加移入容積,尚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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