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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為經納入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國有土地,得否按其權利價值領取現金補償,而不參與分配乙案

會議日期 92 年 05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92.5.2內授營都字第0920005856號函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應一律參加都市更新,並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理之,...前二項公有財產依下列方式處理:...四、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按應有之權利價值參與分配」、「權利變換後之土地及建築物扣除前條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後,其餘土地及建築物依各宗土地權利變換前之權利價值比例,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但其不願參與分配或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因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無法分配者,得以現金補償之」,分為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一條所明定。準此,本案國有土地除有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因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致無法分配之情事外,仍應依其應有之權利價值參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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