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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 貴事務所函詢前臺北縣政府核發98淡使字第031號使用執照加註「本案位於新市鎮特定區都市設計範圍......,除依規定申請並經審查許可外,不得任意變更外觀。」,是否可於右側立面增設開口乙案

會議日期 100 年 01 月 06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0.01.06營署鎮字第1000000325號函旨揭使用執照加註事項,係屬新北市政府權責,請逕洽該府辦理;惟本案於右側立面增設開口乙節如符合「淡海新市鎮第一期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二十七點規定者,得由新北市政府審查後同意,無需再送本署辦理審查。另倘有涉及建築管理相關法令部分,仍請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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