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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函詢淡海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申請臨時建築許可時,在免依建築法第48條指定建築線之前提下,需否辦理現有巷道認定乙案

會議日期 99 年 11 月 08 日

內文

內政部99.11.08內授營鎮字第0990809349號函

一、依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第八條規定略以:「申請臨時建築之基地應與二公尺以上現有巷道相連接,其連接部分之寬度應在二公尺以上。但未連接現有巷道者,應自設通路,其自設通路規定如下...」,復依本部88年6月11日台88內營字第8873468號函(如附件)結論(一)略以:「...依上開辦法規定申請建築使用之案件,其性質係屬臨時性之建築物,可免依建築法第48條規定指定建築線。惟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建築許可時,仍應就其建築物之坐落與區位詳予審核,以避免影響既有巷道之公共通行。」揆諸其旨,依上開辦法申請臨時建築使用之案件,雖可免依建築法第48條規定指定建築線,惟其建築基地仍應與現有巷道相連接或以自設通路連接現有巷道,並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就其建築物之座落與區位詳予審核,以避免影響既有巷道之公共通行。

二、至有關應否辦理「現有巷道」之認定及如何認定乙節,查 貴府已訂定臺北縣建築管理規則,請依建築法及上開建築管理規則相關規定本於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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