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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核定權利變換計畫釐正圖冊後,所有權人得否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規定提起異議與行政救濟適用疑義案

會議日期 99 年 09 月 16 日

內文

內政部99.9.16台內營字第0990175862號函按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第1項規定,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二個月內,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議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各級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異議後三個月內審議核復。上開規定除對於提出異議之事項及期限有規範外,並無其他限制。惟為避免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已核定實施之計畫內容一再重複提出異議,仍應以該次計畫變更範圍為限。是以,本案土地所有權人如於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二個月內,對於釐正圖冊所造成權利價值變動部分提出異議,主管機關仍應依上開規定受理並限期審議核復之。當事人如對審議核復結果不服者,得依法提請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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