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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 貴局函詢淡海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建照申請案,基地以自設通路連接至現有巷道之長度、寬度及土地所有權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9 年 04 月 12 日

內文

內政部99.4.12內授營鎮字第0990066108號函

一、有關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現有巷道」定義乙節,查新市鎮開發條例及前開管制辦法相關條文並未就「現有巷道」加以特別定義,應依建築法及臺北縣建築管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二、有關自設通路長度起算點,依前開管制辦法同條文第三項規定,應以現有巷道邊界為起點計算;另自設通路寬度應全長符合前開管制辦法同條文第一、二項規定,並依前開管制辦法第九條規定備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方得申請建築使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 貴局函詢淡海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建照申請案,基地以自設通路連接至現有巷道之長度、寬度及土地所有權疑義乙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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