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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務部就「我國人以其於海外所做成之遺囑,將所持有之國內公司股權全 數歸於海外公益信託是否應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核准

會議日期 103 年 10 月 28 日

要旨

法務部就「我國人以其於海外所做成之遺囑,將所持有之國內公司股權全數歸於海外公益信託是否應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核准」之意見

相關法條

信託法 第 1 條 (98.12.30)

要旨

法務部就「我國人以其於海外所做成之遺囑,將所持有之國內公司股權全數歸於海外公益信託是否應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核准」之意見

內文

主 旨:關於我國人以其於海外所做成之遺囑,將所持有之國內公司股權全數歸於海外公益信託是否應向貴會申請核准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會 103 年 6 月 12 日經審四字第 10300122250 號函。

二、貴會來函所詢疑義,本部意見如下:

(一)本件依來函說明二,係緣於本國籍之被繼承人生前於海外預立遺囑並以信託契約約定將其名下所有財產全數歸一公益信託,該公益信託之準據法為百慕達及香港信託法,並非我國之信託法,惟遺囑得否指定我國境內遺產之準據法,涉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適用,建請貴會檢附相關資料函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主管機關司法院表示意見。

(二)又本件所涉信託關係,係以百慕達及香港信託法為準據法,有無規避稅法或逃漏稅捐之虞,宜請洽財政部表示意見。

(三)至於本件信託財產之移轉是否屬於外國人投資條例所列之投資行為,請貴部本於主管機關權責審認之。

正 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公文)、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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