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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信託法第 1 條規定參照,信託必有財產權移轉於受託人,使受託人以財 產權利人名義管理信託財產,並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就該信

發文機關 法務部發文日期 102 年 01 月 04 日

要旨

信託法第 1 條規定參照,信託必有財產權移轉於受託人,使受託人以財產權利人名義管理信託財產,並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就該信託財產對外為唯一有權管理及處分權人

相關法條

信託法 第 1 條 (98.12.30)

要旨

信託法第 1 條規定參照,信託必有財產權移轉於受託人,使受託人以財產權利人名義管理信託財產,並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就該信託財產對外為唯一有權管理及處分權人

內文

主 旨:關於貴局檢送委託人及受託人所簽訂之不動產信託契約及相關資料乙份,依其契約性質,是否屬於信託法認定之信託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1 年 11 月 6 日北區國稅法一字第 1010011028 號函。

二、按信託法第 1 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係指財產所有人(委託人)為自己或自己指定之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目的,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管理或處分。是以,信託必有財產權之移轉於受託人,使受託人以財產權利人之名義管理信託財產,並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就該信託財產對外為唯一有權管理及處分權人(本部97 年 12 月 9 日法律字第 0970040417 號函參照)。至何謂「事務(指示)信託」、「消極信託」,亦迭經本部解釋在案(本部 92年 10 月 6 日法律字第 0920038921 號函、96 年 1 月 23 日法律決字第 0960000204 號函、100 年 12 月 9 日法律字第 1000027500 號函、101 年 11 月 1 日法律字第 10100592500 號書函、101 年 11 月 21 日法律字第 10100592490 號函參照),爰本件契約內容是否屬信託法所稱之信託,涉及事實認定問題,仍請貴局參酌本部相關函釋本於職權審認之。

正 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信託法第 1 條規定參照,信託必有財產權移轉於受託人,使受託人以財 產權利人名義管理信託財產,並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就該信由法務部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04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