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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信託法第 1 條等規定參照,委託人將其財產權移轉於受託人,如自己仍 保有實際支配及收益權利者,其移轉縱以信託為名,尚非信

會議日期 101 年 03 月 01 日

要旨

信託法第 1 條等規定參照,委託人將其財產權移轉於受託人,如自己仍保有實際支配及收益權利者,其移轉縱以信託為名,尚非信託法之信託

相關法條

信託法 第 1 條 (98.12.30)

要旨

信託法第 1 條等規定參照,委託人將其財產權移轉於受託人,如自己仍保有實際支配及收益權利者,其移轉縱以信託為名,尚非信託法之信託

內文

主 旨: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後,得否將公共基金交付銀行信託」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公會 100 年 12 月 9 日中託業字第 1000000983 號函。

二、按信託法第 1 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準此,信託關係之成立,除須有信託財產之移轉或其他處分外,尚須受託人因此取得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權限;倘受託人對於信託財產並無管理或處分之權限而屬於消極信託者,因消極信託之受託人僅為信託財產之形式所有人,似不符合信託法第 1 條所規定「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要件,非屬我國信託法上所稱之信託。申言之,委託人將其財產權移轉於受託人,如自己仍保有實際支配及收益之權利者,其移轉縱以「信託」為名,尚非信託法之信託,合先敘明(本部 99 年 2 月 9 日法律字第 0980054764 號函參照)。

三、次按受託人未被賦予裁量權,無須為判斷,僅須依信託條款訂定,或依他人之指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信託,稱為事務信託,或稱指示信託。事務信託或指示信託之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仍具有管理權,與前開所述委託人未將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權授予受託人,或受託人對於信託財產完全不負管理或處分義務之消極信託,並不相同(本部 92 年 10 月 6 日法律字第 0920038921 號函參照)。貴公會來函說明二略以,建議信託契約約定由○○業擔任公寓大廈之公共基金之受託人,且約定委託人保留對信託財產之運用決定權乙節,其性質上究屬消極信託或指示信託,須視具體個案之信託約款內容個別判斷之,復因本件尚涉及信託業法第 25 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8條之解釋與適用,如貴公會認有需要,得再洽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意見。至公寓大廈之公共基金是否能以上開方式辦理及運用是否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之立法意旨,仍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主管機關內政部之意見為準。

正 本:中華民國○○業商業同業公會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內政部、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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