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各公益信託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視其公益之性質而定,且各機關均 為該公益信託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係按信託法第 70 條
要旨
關於各公益信託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視其公益之性質而定,且各機關均為該公益信託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係按信託法第 70 條規定之,因此,公益信託之信託目的,可包括二個以上之公益目的,並且,應向該公益信託主要公益目的之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倘若,無法判斷何為其主要之公益目的時,應探究委託人設立公益信託之真意而定之
相關法條
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5 條 (85.12.04) 信託法 第 70 條 (98.12.30)
要旨
關於各公益信託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視其公益之性質而定,且各機關均為該公益信託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係按信託法第 70 條規定之,因此,公益信託之信託目的,可包括二個以上之公益目的,並且,應向該公益信託主要公益目的之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倘若,無法判斷何為其主要之公益目的時,應探究委託人設立公益信託之真意而定之
內文
主 旨:關於貴行函詢有關公益信託之信託目的,可否包括二個以上公益目的及應向何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等疑義,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行 99 年 2 月 3 日信企字第 0990001217 號函。
二、按信託法第 70 條第 1 項規定:「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其受託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各該信託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須視其公益之性質而定,如以學術為目的之公益信託,其設立應向教育部申請許可,以宗教為目的者,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則為內政部,而公益性質牽連二機關以上主管者,各機關均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條立法理由參照)。是以公益信託之信託目的,自可包括二個以上之公益目的。
三、公益信託如包括二個以上公益目的時,應向該公益信託主要公益目的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又公益信託之設立目的與其他公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相關者,該主要公益目的之主管機關為許可前,得徵詢各有關機關意見(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5 條第 3項、教育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7 條第 2 項、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意旨參照)。若就公益信託之主要公益目的為何無法判斷時,應探究委託人設立公益信託之真意定之。
正 本:○○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副 本:本部資訊處、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