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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得否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應視該給付義務之 性質而定,如僅係行政機關催告債務人履行債務,尚非行政機

會議日期 100 年 02 月 09 日

要旨

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得否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應視該給付義務之性質而定,如僅係行政機關催告債務人履行債務,尚非行政機關本於法令所為之形成或下命之行政處分者,則與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所定之要件不合,似無後續移送執行之問題

相關法條

行政執行法 第 11 條 (99.02.03)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99.06.15)

要旨

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得否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應視該給付義務之性質而定,如僅係行政機關催告債務人履行債務,尚非行政機關本於法令所為之形成或下命之行政處分者,則與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所定之要件不合,似無後續移送執行之問題

內文

主 旨:有關 貴會催討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銀)97及 98 年運動特種公益彩券保證盈餘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 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00 年 1 月 20 日體委綜字第 10000041162 號書函。

二、按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而其處分書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逾期不履行,主管機關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固定有明文;又該條所稱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定,係指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罰鍰、怠金、怠履行費用或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上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均屬行政機關依法單方裁量核定之金錢給付,則上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四款所稱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應以可由行政機關依法單方裁量核定之金錢給付為限。如僅係行政機關催告債務人履行債務,尚非行政機關本於法令所為之形成或下命之行政處分,顯與前開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要件不合。又如對公法上給付義務有爭執時,因行政機關並無單方裁量核定之權限,仍應由行政機關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尋求救濟(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度判字第 590 號判決參照)。準此,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得否移送行政執行,應視該給付義務之性質而定。

來函所述疑義,涉及行政救濟中具體個案,且未檢附相關資料,本部未便表示意見,宜請貴會參考前揭法院實務見解,本於權責依法自行審酌之。

正 本: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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