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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地方政府不繳還「補助地方政府興建示範停車場計畫」之節餘款,若 作成行政處分命其繳回,並經催繳而逾期不履行者,得移送行

發文機關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發文日期 94 年 08 月 18 日

要旨

有關地方政府不繳還「補助地方政府興建示範停車場計畫」之節餘款,若作成行政處分命其繳回,並經催繳而逾期不履行者,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相關法條

行政執行法 第 11、13 條 (94.06.22)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90.09.19)

要旨

有關地方政府不繳還「補助地方政府興建示範停車場計畫」之節餘款,若作成行政處分命其繳回,並經催繳而逾期不履行者,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內文

主 旨:關於 貴部函詢「補助地方政府興建示範停車場計畫地方政府不繳還節餘款,經行文限期繳還,逾期仍未繳還者,可否移送強制執行」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 94 年 8 月 1 日交路字第 0940008475 號函。

二、按政府提供補助金之行為,性質上為公法行為,受補助主體對補助經費賸餘款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 21 點規定,應繳回國庫,則受補助主體即負有繳回之義務,屬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4 款之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又,此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是否可移送各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以合法之行政處分是否存在為前提。若有合法之行政處分存在,則得移送各行政執行處執行。是以,本件貴部若依法作成行政處分,命受補助主體繳回補助經費賸餘款,並經催繳而受補助主體逾期不履行者, 貴部自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13 條等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地方政府不繳還「補助地方政府興建示範停車場計畫」之節餘款,若 作成行政處分命其繳回,並經催繳而逾期不履行者,得移送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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