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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執行法第 11、13 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參照,主管 機關於行政處分合法送達後,因義務人逾期不履行

會議日期 102 年 01 月 28 日

要旨

行政執行法第 11、13 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參照,主管機關於行政處分合法送達後,因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而於移送執行前再次催繳,該催繳通知性質係屬意思通知,並非行政處分,自非「處分文書」

相關法條

行政執行法 第 11、13 條 (99.02.03)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99.06.15)

要旨

行政執行法第 11、13 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參照,主管機關於行政處分合法送達後,因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而於移送執行前再次催繳,該催繳通知性質係屬意思通知,並非行政處分,自非「處分文書」

內文

主 旨:有關貴局函詢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經作成行政處分限期義務人給付,因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而移送本署各分署執行,移送機關所附原通知書及再催繳通知書是否具同一行政處分效力疑義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2 年 1 月 23日 中市交停管字第 1020002758 號函。

二、按義務人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主管機關以處分文書限期義務人履行繳納義務,如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不履行者,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3 條等規定移送本署各分署執行。

至於主管機關於行政處分合法送達後,因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而於移送執行前,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所為再次催繳,僅屬主管機關於移送執行前,催促義務人自行繳納,以免嗣後遭受強制執行,該催繳通知之性質係屬意思通知,並非行政處分,自非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處分文書」。故旨揭行政處分與催繳通知書,二者性質不同,效力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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