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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 101.10.01 起,「部分撤回之案件,於全案終結時,得依規定報結」 之特專案件,如「移送金額」扣除「部分撤回金額

會議日期 101 年 09 月 20 日

要旨

自 101.10.01 起,「部分撤回之案件,於全案終結時,得依規定報結」之特專案件,如「移送金額」扣除「部分撤回金額」餘額,已低於應送署復核金額標準者,毋庸再送署復核並解除列管,由分署本於職權依法續為處理,依規定結案

相關法條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99.06.15)

要旨

自 101.10.01 起,「部分撤回之案件,於全案終結時,得依規定報結」之特專案件,如「移送金額」扣除「部分撤回金額」餘額,已低於應送署復核金額標準者,毋庸再送署復核並解除列管,由分署本於職權依法續為處理,依規定結案

內文

主 旨:有關應送署復核之特專案件,經移送機關撤回部分移送金額,符合說明所述情事,自 101 年 10 月 1 日起,毋庸再送署復核並解除列管,由分署本於職權依法續為處理,依規定結案。請 查照。

說 明:旨揭案件,經本署復核同意「部分撤回之案件,於全案終結時,得依規定報結」之特專案件,如其「移送金額」扣除「部分撤回金額」之餘額,已低於應送署復核之金額標準者,自 101 年 10 月 1 日起,毋庸再送署復核並解除列管,由分署本於職權依法續為處理,依規定結案。前經本署復核憑證發回定期陳報之各特專案件,符合前揭情事者,亦毋庸定期向本署陳報處理情形並解除列管,由各分署依法續為處理,依規定結案。此類案件,本署仍將持續加強督導、業務檢查,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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