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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違規使用之建築物經依建築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一條規定處罰之罰鍰 ,使用人可否分期繳納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90 年 12 月 21 日

要旨

關於違規使用之建築物經依建築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一條規定處罰之罰鍰,使用人可否分期繳納疑義乙案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9、160 條 (90.06.20)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27 條 (90.09.19)

要旨

關於違規使用之建築物經依建築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一條規定處罰之罰鍰,使用人可否分期繳納疑義乙案

內文

主 旨:關於違規使用之建築物經依建築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一條規定處罰之罰鍰,使用人可否分期繳納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年十一月五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六七○九一號函。

二 按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何種事項應以憲法或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之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依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理由書所建立之層級化規範體系,結構如下: (一) 憲法保留:憲法第八條關於人民身體自由之部分內容; (二) 絕對法律保留:即必須由法律自行規定,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事項; (三) 相對法律保留:由法律直接規範或由有法律明確依據之行政命令加以規範,其對象包括關係生命、身體以外之其他自由權利的限制,以及給付行政措施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 (四) 非屬法律保留範圍:屬於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不在法律保留之列。本件有關科處罰鍰得否分期繳納疑義,依上開標準,似非屬「法律保留」範疇,故除法律或法規命令已有規定外,容許行政機關於一定範圍內行政裁量權。

三 次按行政機關行使此一裁量權,除應本於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其他行政法上之一般原則外,並宜在符合一定條件之下,諸如依被處罰人之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力一次繳納等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參照) 且由被處罰人自行提出申請,始得准許之。為使主管機關之下級機關或屬官行使該裁量權符合上開原則,建議訂定行政規則,詳細規定得分期繳納之要件、期數、一次不繳納之效果等內容。俾一體遵行。又此一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行政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裁量基準,自當踐行同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之發布程序,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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