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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規定參照,分署因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行政執行事件必要,向相關機構查詢義務人資料所衍生費

會議日期 102 年 01 月 14 日

要旨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規定參照,分署因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必要,向相關機構查詢義務人資料所衍生費用,與移送機關移送執行時,隨案檢附郵資,皆屬執行必要費用,應由移送機關代為預納,分署並應於執行時加計該項費用,併向義務人收取

相關法條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30 條 (99.06.15)

要旨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規定參照,分署因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必要,向相關機構查詢義務人資料所衍生費用,與移送機關移送執行時,隨案檢附郵資,皆屬執行必要費用,應由移送機關代為預納,分署並應於執行時加計該項費用,併向義務人收取

內文

主 旨:有關本署所屬分署(下稱分署)為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向金融機構查詢義務人各項金融交易資料所生之作業費,仍請貴所依本署 101 年 12 月 18 日行執法字第 10100549630 號函所定繳費方式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所 102 年 1 月 4 日勞北檢秘字第 1010045341 號函。

二、按「拍賣、鑑價、估價、查詢、登報、保管及其他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移送機關應代為預納,並向義務人取償。」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定有明文。故分署因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之必要,向相關機構查詢義務人資料所衍生之費用,與移送機關移送執行時,隨案檢附之郵資,皆屬執行必要費用,應由移送機關代為預納,分署並應於執行時加計該項費用,併向義務人收取。是以,貴所固非「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機構辦理公務機關查詢及解繳扣押款收費作業要點」所稱之「公務機關」,惟依前開規定,貴所既為移送機關,則仍負有代為預納查詢作業費之義務。至於同一義務人之資料如由不同機關移送之案件所共用者,則由分署考量各移送機關之移送金額、清償順序等因素,決定查詢作業費之預納機關,交該機關辦理預納費用事宜。準此,有關查詢作業費之預納,仍請貴所依旨揭函所定繳費方式配合辦理,俾利行政執行事件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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