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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戶政機關提供戶籍資料、戶籍謄本等資料予公務機關,得否向義務人收取 費用疑義

會議日期 93 年 10 月 07 日

要旨

戶政機關提供戶籍資料、戶籍謄本等資料予公務機關,得否向義務人收取費用疑義

相關法條

行政執行法 第 25、26 條 (89.06.21)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30 條 (90.09.19)

要旨

戶政機關提供戶籍資料、戶籍謄本等資料予公務機關,得否向義務人收取費用疑義

內文

主 旨:關於內政部 93 年 9 月 7 日舉行「研商調整戶政業務規費收費標準會議之提案二、三、四涉及戶政機關對公務機關提供戶籍資料、戶籍謄本,及各機關應用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結取得戶籍資料是否收費問題,本署意見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依 貴公司 93 年 9 月 29 日未具文號之便箋辦理。

二、按「有關本章之執行,不徵收執行費,但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義務人負擔之。」、「拍賣、鑑價、估價、查詢、登報、保管及其他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移送機關應代為預納,並依本法第 25 條但書規定向義務人取償。」行政執行法第 25 條及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定有明文,是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依法應由移送機關代為預納,再向義務人取償,先予陳明。

三、次按「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及「執行法院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受調查者不得拒絕。」分別為行政執行法第26 條及強制執行法第 19 條第 2 項所明定,是行政執行處為查訪義務人戶籍所在地之財產資料,乃查詢義務人之戶籍所在,進而函請戶政機關提供義務人戶籍資料、戶籍謄本,或應用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結取得戶籍資料,各該查詢或連結取得資料所需費用,縱令戶政機關決定應予收取,惟因該等費用均屬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依行政執行法第 25 條規定及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規定,應由移送機關代為預納,再向義務人取償。至於戶政機關是否向義務人收取查詢費用,戶政機關應自行判斷合法性及妥當性,並自負其責,本署尚無立場代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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