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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被保險人於續領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期間失蹤後經法院裁定宣告死亡確 定,此一失蹤期間仍處生死不明狀態,不符合老年年金給付條件,非屬勞 工保險條例第 65-2 條第 3 項所定應發給之年金給付,其法定繼承人自 不得請領

會議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要旨

被保險人於續領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期間失蹤後經法院裁定宣告死亡確定,此一失蹤期間仍處生死不明狀態,不符合老年年金給付條件,非屬勞工保險條例第 65-2 條第 3 項所定應發給之年金給付,其法定繼承人自不得請領

要旨

被保險人於續領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期間失蹤後經法院裁定宣告死亡確定,此一失蹤期間仍處生死不明狀態,不符合老年年金給付條件,非屬勞工保險條例第 65-2 條第 3 項所定應發給之年金給付,其法定繼承人自不得請領

主旨

有關被保險人於續領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期間失蹤後,至法院裁定其死亡宣告前之年金給付應否發放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14 年 11 月 20 日保普老字第 11460149250 號函。

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5 條之 2 第 1 項至第 3 項規定略以,請領年金給付時,保險人得予以查證,並得於查證期間停止發給,經查證符合給付條件者,應補發查證期間之給付,並依規定繼續發給。又領取年金給付者不符合給付條件或死亡時,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年金給付。領取年金給付者死亡,應發給之年金給付未及撥入其帳戶時,得由其法定繼承人請領之。

三、按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目的在保障勞工本人之老年經濟生活,其請領權利具一身專屬性,各種年金給付之請領,為簡政便民,爰建構繼續性法律關係,各期年金給付須符合給付條件始得請領。勞工保險年金請領人失蹤,處於生死不明狀態,保險人於查證期間停止發給年金給付。本案年金請領人失蹤後經法院裁定宣告死亡確定,其於失蹤期間,仍處生死不明狀態,不符合給付條件,爰非屬勞工保險條例第 65 條之 2 第 3 項所定應發給之年金給付,其法定繼承人自不得請領。

正本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副本

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保險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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