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公告雇主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從事營造技術工作,其所屬同一公共工 程或民間重大工程總人數、個別營造工程契約所載工程總金額、工期及分 級指標之計算公式、各級營造業聘僱本國勞工總人數及其平均承攬工程達 一定規模金額,並自 115 年 1 月 1 日生效
要旨
勞動部公告雇主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從事營造技術工作,其所屬同一公共工程或民間重大工程總人數、個別營造工程契約所載工程總金額、工期及分級指標之計算公式、各級營造業聘僱本國勞工總人數及其平均承攬工程達一定規模金額,並自 115 年 1 月 1 日生效
要旨
勞動部公告雇主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從事營造技術工作,其所屬同一公共工程或民間重大工程總人數、個別營造工程契約所載工程總金額、工期及分級指標之計算公式、各級營造業聘僱本國勞工總人數及其平均承攬工程達一定規模金額,並自 115 年 1 月 1 日生效
主旨
公告雇主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從事營造技術工作,其所屬同一公共工程或民間重大工程總人數、個別營造工程契約所載工程總金額、工期及分級指標之計算公式、各級營造業聘僱本國勞工總人數及其平均承攬工程達一定規模金額(如附表),並自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1 日生效。
依 據: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第 18 條、第 19 條及第 22 條。
公告事項:一、雇主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從事營造技術工作,其所屬同一公共工程或民間重大工程總人數,依個別營造工程契約所載工程總金額、工期及分級指標,按附表之公式計算。
二、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營造技術工作,其符合營造業法規定之雇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已承攬在建工程,且符合附表之聘僱本國勞工總人數及其平均承攬工程達一定規模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