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公告「雇主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從事家庭看護技術工作,其被看護者 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所需符合之病症或病況、被看護者特定身心障礙項 目、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及失能及依賴照護需要程度一覽表」,並自 115 年 1 月 1 日生效
要旨
勞動部公告「雇主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從事家庭看護技術工作,其被看護者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所需符合之病症或病況、被看護者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及失能及依賴照護需要程度一覽表」,並自115 年 1 月 1 日生效
要旨
勞動部公告「雇主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從事家庭看護技術工作,其被看護者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所需符合之病症或病況、被看護者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及失能及依賴照護需要程度一覽表」,並自115 年 1 月 1 日生效
主旨
公告「雇主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從事家庭看護技術工作,其被看護者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所需符合之病症或病況、被看護者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及失能及依賴照護需要程度一覽表」,並自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1 日生效。
依 據: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31 條第 1項第 4 款及第 5 項。
公告事項:外國技術人力依本辦法第 31 條規定受聘僱從事第 5 條第 10 款之家庭看護技術工作,其照顧之被看護者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所需符合之病症或病況、被看護者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及失能及依賴照護需要程度,詳如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