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公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 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項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 」,並自 112 年 10 月 15 日生效
要旨
勞動部公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項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並自 112 年 10 月 15 日生效
要旨
勞動部公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項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並自 112 年 10 月 15 日生效
主旨
公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8 條第 3 項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並自中華民國112 年 10 月 15 日生效。
依 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
公告事項:一、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如附件。
二、本部 108 年 8 月 28 日勞動發管字第 1080507772 號公告,自112 年 10 月 15 日停止適用。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08 年 8 月 28 日勞動發管字第 1080507772 號公告,自 112 年 10 月 15 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