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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被保險人前已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20-1 條規定領取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 ,嗣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因職業病致死亡,其遺屬依該法 第 78 條規定請領死亡津貼者,僅得請領死亡津貼扣除已領取失能給付金 額之差額

會議日期 112 年 07 月 06 日

要旨

被保險人前已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20-1 條規定領取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嗣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因職業病致死亡,其遺屬依該法第 78 條規定請領死亡津貼者,僅得請領死亡津貼扣除已領取失能給付金額之差額

要旨

被保險人前已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20-1 條規定領取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嗣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因職業病致死亡,其遺屬依該法第 78 條規定請領死亡津貼者,僅得請領死亡津貼扣除已領取失能給付金額之差額

主旨

有關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20 條之 1 規定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者,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因職業病致死亡,其遺屬依該法第78 條規定申請死亡津貼,是否扣除前已領取勞工保險失能給付金額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12 年 1 月 12 日保職命字第 11260004240 號函。

二、查勞工保險條例(下稱勞保條例)第 20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退保後,經診斷確定於保險有效期間罹患職業病者,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另為強化從事特定有害作業之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始診斷罹患職業病者之權益保障,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第 78 條明定,得向保險人申請醫療補助、失能或死亡津貼;及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診斷罹患職業病補助及津貼核發辦法第 5 條規定略以,領取失能津貼後,因職業病致死亡者,其遺屬僅得請領死亡津貼扣除已領取失能津貼金額之差額。

三、基於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二制度之穩定銜接,並兼顧遺屬領取津貼權益及保險資源之合理配置,有關旨揭被保險人前已依勞保條例第 20 條之 1 規定領取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嗣於災保法施行後因職業病致死亡,其遺屬依災保法第 78 條規定請領死亡津貼者,應比照上開辦法第 5 條規定,僅得請領死亡津貼扣除已領取失能給付金額之差額。

正本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保險司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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