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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1 項所定「10 日前」計算方式 ,以受僱者向雇主提出書面申請次日起,依曆計算至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 始日之前一日止

會議日期 112 年 05 月 11 日

要旨

有關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1 項所定「10 日前」計算方式,以受僱者向雇主提出書面申請次日起,依曆計算至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始日之前一日止

要旨

有關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1 項所定「10 日前」計算方式,以受僱者向雇主提出書面申請次日起,依曆計算至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始日之前一日止

主旨

有關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1 項所定「10 日前」之期間計算方式,請查照。

說明

一、為減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對企業運作及人力調配之影響,讓雇主可及早因應,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於 10 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二、有關「10 日前」之計算方式,以受僱者向雇主提出書面申請之次日起,依曆計算至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始日之前一日止。例如: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之始日為 5 月 15 日,則受僱者至遲應於同年 5 月4 日以書面向雇主提出申請。

正本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銓敘部、教育部、國防部、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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