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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為因應法令修正或廢止,自即日起停止適用台(77)勞動 2 字第 04895 號函、(82)勞動 1 字第 29269 號函

會議日期 112 年 02 月 15 日

要旨

勞動部為因應法令修正或廢止,自即日起停止適用台(77)勞動 2 字第04895 號函、(82)勞動 1 字第 29269 號函

要旨

勞動部為因應法令修正或廢止,自即日起停止適用台(77)勞動 2 字第04895 號函、(82)勞動 1 字第 29269 號函

主旨

為因應法令修正或廢止,前函釋與新修正規定牴觸者,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知照。

說明

一、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7 年 3 月 25 日台(77)勞動 2字第 04895 號函,所稱「動員月會」所敘未明,爰本函釋停止適用。

二、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2 年 7 月 8 日台(82)勞動 1字第 29269 號函釋,因各主管機關如認管轄權有爭議,應依行政罰法第 31 條規定,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且「違反勞動基準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僅係行政規則且針對管轄權並無明確規定,不宜排除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規定之適用,爰本函釋停止適用。

三、隨文檢附上開函釋影本供參(如附件)。

正本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77 年 3 月 25 日台(77)勞動 2 字第 04895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2 年 7 月 8 日台(82)勞動 1 字第 29269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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