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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修正刪除第 297-2 條第 2 項,勞職授字第 1 090201798 號公告失其授權依據,爰予停止適用,並自 111 年 8 月 14 日生效

會議日期 111 年 08 月 30 日

要旨

因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修正刪除第 297-2 條第 2 項,勞職授字第 1090201798 號公告失其授權依據,爰予停止適用,並自 111 年 8 月14 日生效

要旨

因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修正刪除第 297-2 條第 2 項,勞職授字第 1090201798 號公告失其授權依據,爰予停止適用,並自 111 年 8 月14 日生效

主旨

停止適用本部 109 年 12 月 22 日勞職授字第 1090201798 號公告,並自中華民國 111 年 8 月 14 日生效。

公告事項:因本部於 111 年 8 月 12 日以勞職授字第 1110204391 號令修正刪除「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97 條之 2 第 2 項,致旨揭公告失其授權依據,爰予停止適用。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勞職授字第 1090201798 號公告,停止適用,並自 111 年 8 月 14 日生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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