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公告「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所定延 緩勞工保險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保險費、就業保險保險費或勞工退 休金條例雇主提繳退休金繳納申請相關事項,並自即日生效,受理期間一 百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至一百十二年一月三日止
要旨
勞動部公告「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所定延緩勞工保險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保險費、就業保險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雇主提繳退休金繳納申請相關事項,並自即日生效,受理期間一百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至一百十二年一月三日止
要旨
勞動部公告「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所定延緩勞工保險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保險費、就業保險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雇主提繳退休金繳納申請相關事項,並自即日生效,受理期間一百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至一百十二年一月三日止
主旨
公告「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所定延緩勞工保險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保險費、就業保險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雇主提繳退休金繳納之申請相關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第四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一、申請資格: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退休金投保(提繳)單位或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雇主提繳退休金延緩繳納:
(一)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受影響之產業或事業。
(二)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減班休息之事業單位。
(三)與第一款產業相關之職業工會被保險人。
二、受理期間:一百十一年七月十一日(星期一)至一百十二年一月三日(星期二)止。
三、申請方式:符合第一點申請資格之投保(提繳)單位及職業工會被保險人,以下列方式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提出申請:
(一)投保(提繳)單位應填具「勞保、勞職保及就保保險費暨雇主提繳勞工退休金緩繳申請書」(如附件 1),並以郵寄、傳真或線上方式向勞保局提出申請(以郵戳、傳真或線上傳送時間為憑)。
(二)職業工會被保險人應填具「勞保及勞職保保險費緩繳申請書」(如附件 2),經由所屬職業工會以郵寄或傳真向勞保局提出申請(以郵戳或傳送時間為憑)。
四、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延緩繳納之月份如下:
(一)一百十一年五月份至一百十一年十月份之勞工保險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保險費及就業保險保險費。
(二)一百十一年五月份至一百十一年十月份之勞工退休金條例雇主提繳退休金。
五、保險費或雇主提繳勞工退休金之延緩繳納期間最長六個月,延緩繳納期間免徵滯納金。
前項延緩繳納期間自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寬限(限繳)期滿之日起算。
延緩繳納之保險費或雇主提繳勞工退休金,應於各月份延緩繳納期限屆滿日以前繳納,逾期未繳納者,依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六、一百十一年五月份至一百十一年十月份之保險費或雇主提繳勞工退休金已向勞保局繳納者,不得改申請緩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