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就被保險人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一次請領終身無工作能力失能 給付,於日後恢復工作能力,再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期間發生職災保險 事故,其保險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及請領失能一次金或遺屬津貼等 事項之說明
要旨
勞動部就被保險人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一次請領終身無工作能力失能給付,於日後恢復工作能力,再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期間發生職災保險事故,其保險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及請領失能一次金或遺屬津貼等事項之說明
要旨
勞動部就被保險人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一次請領終身無工作能力失能給付,於日後恢復工作能力,再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期間發生職災保險事故,其保險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及請領失能一次金或遺屬津貼等事項之說明
主旨
有關被保險人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後,或一次請領終身無工作能力失能給付,日後恢復工作能力,再從事工作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期間,發生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者,其保險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及得否請領失能一次金或遺屬津貼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11 年 3 月 17 日保企法字第 11160005131 號函。
二、查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4 年 1 月 3 日勞保 3 字 0930065084 號令及 98 年 1 月 6 日勞保 3 字第 0970035565 號函略以,勞工保險(下稱勞保)被保險人領取老年給付後,再從事工作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因其原有保險年資於請領老年給付時業已結清,故該等人員參加職業災害保險,為新的保險關係,如於再加保期間發生職業災害事故,於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相關給付時,其領取老年給付前之年資及投保薪資不予併計。
三、據此,被保險人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111 年5 月 1 日施行前,已請領勞保老年給付,再從事工作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下稱職保)期間,發生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者,為制度銜接,其請領職保相關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仍應依上開令(函)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離職退保前之月投保薪資,不併計入再參加職保後之月投保薪資計算。
四、另災保法施行後,鑑於職保與勞保屬各自獨立之保險體系,被保險人於災保法施行後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者,係就勞保之原有保險年資予以結清。爰其再從事工作參加職保期間,發生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者,於依災保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計算保險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時,不受請領勞保老年給付影響,其離職退保前之月投保薪資應予併計。
五、又被保險人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遭遇普通傷病事故致失能,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一次請領勞保失能給付,日後恢復工作能力,再從事工作參加職保期間,發生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者,其 98 年 1 月1 日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前之勞保年資,於其請領上開勞保給付時已結清,爰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不得依災保法第 43 條第 3 項或第 49條第 5 項規定,選擇請領失能一次金或遺屬津貼。
正本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保險司(2 科)、勞動部勞動保險司(3 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