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具薪資替代性質,被保險人由投保單位辦理退保並申請 老年給付,於退保翌日再由同一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 難謂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3 項離職退保要件,應不得請領老年 給付
要旨
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具薪資替代性質,被保險人由投保單位辦理退保並申請老年給付,於退保翌日再由同一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難謂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3 項離職退保要件,應不得請領老年給付
要旨
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具薪資替代性質,被保險人由投保單位辦理退保並申請老年給付,於退保翌日再由同一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難謂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3 項離職退保要件,應不得請領老年給付
主旨
有關函詢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符合勞動基準法年滿 65 歲得強制退休年齡,由投保單位辦理退保並申請老年給付,於退保翌日再由同一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是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所定請領老年給付之離職退保要件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11 年 5 月 6 日保普老字第 11160043231 號函。
二、查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目的係為提供被保險人老年退休致所得中斷之經濟生活保障,具薪資替代之性質,爰被保險人應符合勞工保險條例所定年齡、保險年資及離職退保之要件,始得請領老年給付。旨揭所詢,倘被保險人由投保單位辦理退保並申請老年給付,於退保翌日再由同一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難謂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3 項離職退保之要件,應不得請領老年給付。
正本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副本
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保險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