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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勞工配合相關防疫規範請假,未能即時提 供證明文件予雇主佐證時,得於所請假期結束後 30 日內補提;因衛生主 管機關處理舊案需時,如之前尚未收到隔離通知書等文件者,得於本函下 達後 30 日內提供

會議日期 111 年 05 月 20 日

要旨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勞工配合相關防疫規範請假,未能即時提供證明文件予雇主佐證時,得於所請假期結束後 30 日內補提;因衛生主管機關處理舊案需時,如之前尚未收到隔離通知書等文件者,得於本函下達後 30 日內提供

要旨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勞工配合相關防疫規範請假,未能即時提供證明文件予雇主佐證時,得於所請假期結束後 30 日內補提;因衛生主管機關處理舊案需時,如之前尚未收到隔離通知書等文件者,得於本函下達後 30 日內提供

主旨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所生請假疑義,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查勞工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治療期間得請普通傷病假;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隔離、檢疫,以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檢疫家屬,得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3 條第 3 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至於孩童自主防疫期間,勞工可依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及本部相關規定請防疫照顧假或家庭照顧假。

二、因近期疫情升溫,確診或隔離、檢疫人數大幅增加,勞工配合相關防疫規範請假時,如未能即時收到隔離通知書等證明文件,致無法提供雇主佐證,得於所請假期結束後 30 日內補提。另,因衛生主管機關處理舊案需時,於本函下達前尚未收到隔離通知書等文件者,得於本函下達後 30 日內提供。

三、請輔導所轄事業單位依前開說明事項辦理,如有爭議,並請積極協處。

正本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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