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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公告委託社團法人台灣婦女展業協會及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蘭馨婦 幼中心辦理弱勢婦女暨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業務工作項目

會議日期 111 年 01 月 20 日

要旨

勞動部公告委託社團法人台灣婦女展業協會及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蘭馨婦幼中心辦理弱勢婦女暨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業務工作項目

要旨

勞動部公告委託社團法人台灣婦女展業協會及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蘭馨婦幼中心辦理弱勢婦女暨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業務工作項目

主旨

公告本部自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1 日至 111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社團法人台灣婦女展業協會於大臺北區(含臺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及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蘭馨婦幼中心於宜蘭縣全區辦理弱勢婦女暨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業務。

依 據: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之 1。

公告事項:一、委託工作項目如下:

(一)個案就業輔導:

1.運用個案管理提供服務個案就業支持,擬定個別化之處遇服務計畫,適時結合就業促進工具,協助其就業。

2.依據服務個案需求開發多元、適性之工作機會,整合相關單位求才就業資訊,協助個案以利其穩定就業。

3.提供就業前準備,提升求職及就業自信,鼓勵積極投入就業市場,及推介就業持續 3 個月追蹤關懷,適時提供就業適應之支持輔導,並結合所需社會福利資源,協助穩定就業。如離職需進行後續追蹤、再就業輔導,並建立完整之個案輔導紀錄。

4.視個案需求連結相關資源或轉介衛生醫療、教育、社政等社會福利單位,協助排除其就業障礙,並輔導適性就業。

5.登錄個案服務資料:針對年度服務個案,登打「求職登記表」、「簡易諮詢紀錄表」、「個案管理工作紀錄表」三項表單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服務資訊整合系統」。另,如有結合職涯諮商或輔導資源請填具「職涯諮商或輔導個案紀錄表」及「預備性就業服務計畫書」,以完整呈現就業服務過程及成果。

6.自行開發或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轉介符合服務對象之弱勢婦女,受託單位不得拒絕。

(二)辦理倡議失業之弱勢婦女重返職場活動,建立就業自信、培養就業職能、協助職涯選擇、學習工作與生活平衡、經濟自主、認識勞動法令,以培養婦女迅速重返職場能力,提升其競爭力,實現尊嚴勞動的理念。

(三)辦理支持性團體活動:以團體工作方式,針對求職者之就業前準備或就(創)業後適應,辦理支持性團體活動,以協助其穩定就業。

(四)辦理個別或團體諮詢督導: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或內聘人員進行督導,以提升個案管理員專業服務職能。

(五)辦理個案研討: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或內聘督導,針對困難個案或特殊個案進行研討,提出具體服務策略,以利個案管理員提供求職者更適切之就業服務,以提升個案管理員專業服務職能。

(六)辦理教育訓練課程:為提升服務弱勢婦女相關專業人員就業服務知能,邀請相關專家學者以訓練課程、工作坊、交流參訪等方式,以提升個案管理員專業職能及服務效益

(七)提供預備性就業服務:經評估針對具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之適用對象,提供預備性就業服務,以利個案轉銜至一般性職場。

二、社團法人台灣婦女展業協會:新北市淡水區重建街 152 號 1 樓,電話:02-26206117 。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蘭馨婦幼中心:宜蘭縣羅東鎮光明街 166 號,電話:03-9510518。

三、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3 樓,電話:02-89956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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