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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公告委辦高雄市政府辦理鳳山及岡山就業中心業務,期間自 111 年 1 月 1 日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

會議日期 111 年 01 月 06 日

要旨

勞動部公告委辦高雄市政府辦理鳳山及岡山就業中心業務,期間自 111年 1 月 1 日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

要旨

勞動部公告委辦高雄市政府辦理鳳山及岡山就業中心業務,期間自 111年 1 月 1 日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

主旨

公告本部自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1 日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辦高雄市政府辦理鳳山及岡山就業中心業務。

依 據:一、就業服務法第 6 條、第 12 條及第 33 條之 1。

二、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及第 14 條。

三、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

四、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4 條。

五、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委辦事項如下:

一、求職求才之就業媒合服務。

二、職業訓練諮詢與就業服務推廣、諮詢及推介相關業務之辦理。

三、就業保險失業認定。

四、申請聘僱外國人前之國內招募與求才證明核發、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外國人轉換及承接業務。

五、轄區資源網絡之建立及推動。

六、各項福利服務資源之轉介。

七、特定對象及弱勢者之就業服務及就業促進。

八、辦理促進國民就業事項、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培力就業計畫推介與派工、各項促進就業津貼等業務。

九、辦理各項因應天災或重大勞動市場變動等情事之相關就業措施。

十、其他辦理有關就業中心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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